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预计交费后可每年领取120元左右,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这点钱也仍然难以对农民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既便如此在一些地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到60岁后也不能领取到当初承诺的金额,只能领取到农保机构原来承兑养老金的一定比例,甚至有的地方只把原来的以5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例。其他存款利率同样大幅下调。缴费额退还给参保人,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极大地损害。我们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严重的支付危机,这就造成参保的人口越多,用于支付的资金缺口就越大的局面。
(五)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立的原则,从而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1998年以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全部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财政部于1993年下文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国务院也发文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但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擅自挤占挪用保险基金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会造成基金管理工作机构分散,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资金积累越来越多,分散的管理模式不仅增加了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造成基金流失,而且难以形成规模效应,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削弱了未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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