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困难,基金支付能力下降。由于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减员增效,参保职工急剧下降,而个私企业对参保则认识不到位,参保面不广,加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乏有力的征缴手段,企业欠缴、少缴或拒缴的情况时有发生,收缴难度很大,甚至当年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支付能力逐年下降。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健全管理机构,加快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项目多、参保的人员多、管理内容多、技术性强,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健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规范社保制度和行为至关重要。应加快社会保险(包含基本养老保险)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那些长期欠缴少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以及个私企业,要依法严处。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层次矛盾,推进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以实现全覆盖为目标,分类指导,抓点扩面。实现全覆盖,既是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抗风险能力的需要,使之由居家养老、储蓄养老向社会基本养老转变,提高社会化程度,这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为顺利实现扩面目标,可以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
开源节流,建立多渠道筹集机制。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建立可靠、稳定的筹措机制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为规避人口老龄化的风险,需要建立多渠道的筹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机制。首先,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20%。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而这些社会保障资金的80%用于基本养老。其次,从破产企业财产或企业改制资产变现收入中提留一块,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中提取一块。通过多个渠道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增强支付能力,防止出现支付风险。
基本养老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是基本国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与之相适应,在居民收入非常低的情况下,暂时实行高替代率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但在居民收入逐步提高的情况下,替代率应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而逐步下降到比较合理的水平。近期目标是应先下降到60%左右,中期目标是下降到50%,远期目标是下降到40%左右。
必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首先应改革一些不合理的退休制度。如对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等特殊工种,在企业分配制度中已对这些苦脏累险岗位作了倾斜,这些职工退休后,根据工作年限长短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同时,特殊工种的生产条件已有了很大的改善,所谓的"特殊工种"现在已不再"特殊"。因此,取消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制度条件已基本具备。其次,为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在基础养老金方面: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按照所属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当年所属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增加1%的计发比例。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只有这样,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才真正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紧密挂钩,才能鼓励职工多缴费、不间断参保缴费,以达到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目的。
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首先,参保缴费是强制性义务,要采取强制性措施,堵塞漏洞,应收尽收,减少流失。除加快立法,做到依法征收外,还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欠费企业及其领导在评优、出国考察、资信评级、优惠政策、工商年检、劳动监察等方面加大制约力度,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率。其次,加大力度,狠抓基本养老金的清欠。对拖欠基本养老金的单位,应采取法律、行政、经济、舆论手段,大力抓好清欠工作,不能让拖欠者占便宜;对拖欠大户实行舆论监督,实施公开曝光制度。通过以上措施,经过几年努力使拖欠的基本养老金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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