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施办法》第十条所列标准执行,参见下表:
如果经济组织确有困难,暂不给参保人补贴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在《农村经济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表》中予以明确。
(十二)缴费标准的变更
《实施办法》实施时,已经按《关于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8号)或《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6号)的规定,按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参保人,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贴档次,按其参加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水平和经济组织的缴费水平所对应的《实施办法》中相应的缴费档次确定,政府将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上述缴费分别给予补贴。
参保人、经济组织如需更改个人缴费档次和经济组织补助档次,需由经济组织填写《增减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到所在区,到当地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从次月起变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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