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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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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职工”)也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现“老有所养”了。4月25日,我们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2012年1月起,符合条件的上述群体,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职工”)也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现“老有所养”了。4月25日,我们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2012年1月起,符合条件的上述群体,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适用对象

  “城镇小集体职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申报步骤

  符合条件人员填写《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由本人向企业(或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企业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企业主管部门(行办)申请。经过资格初审和复审,对符合条件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通知未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缴费办法

  符合规定和条件的人员,采取“定额缴费”的办法,并适当考虑参保时的年龄情况,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

  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缴费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实际缴费的40%记入;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不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完的可按统一政策规定继承。

  发放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这些参保对象没有连续工龄,参保后按其实际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核定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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