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社厅为“厂办大集体”“五七家属工”解决养老保险
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全省16.9万名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养老保障问题,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吉林省“五七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政办[2010]53号),省人社厅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积极稳妥开展人员身份认定及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主要作法
(一)为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从政策扶持、政府支持两个角度入手,通过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和职工破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难题。
1、具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厂办大集体企业,除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先一次性补缴50%,其余部分由同级政府承债。政府承债资金的偿还,采取“到站下车”的方式,即当年退休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政府承债的企业欠费部分先予偿还。其余部分做出偿还计划,妥善安排偿还资金。
2、欠费且无补缴能力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其职工从欠费之日起,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经认定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职工可按个体劳动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办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二)将“五七家属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明确政策范围,严格身份认定,采取“低进低出”模式和政策优惠,将“五七家属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1、根据历史资料认定参保身份。依据“五七家属工”在原企业工作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如职工名册、工资台账、会计记账凭证、工作证、劳动力调配证、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奖状、照片、申请参保人员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记载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对申请参保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认定。
2、采取听证办法解决身份认定难题。针对部分“五七家属工”无法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的实际,制定了听证认定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人原所在企业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认定小组由原企业或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认定小组召开听证会,人社等部门参加,对申请人申报的工作履历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3、减轻“五七家属工”参保缴费负担。采取“低进低出”的政策优惠模式,解决“五七家属工”缴费困难问题。73周岁以上人员,按照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2%一次性缴费,记入统筹基金。不足73周岁人员,在按照年满73周岁及以上人员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再按本人年龄距73周岁的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为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其中的4%记入个人账户。月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09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计发,全省月平均养老金约480元。截止2011年5月20日,全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共申报6.04万人,已按政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数3.19万人。全省五七家属工参保共申报8.35万人,经审核符合参保人数为5.35万人,已缴费人数为2.07万人。
二、取得的成效推进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将“五七家属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在加快厂办大集体改革进程、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困难群体收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第一,妥善处理厂办大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切实解决了职工在养老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为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基础。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使解决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成为厂办大集体职工现实选择和迫切愿望。采取优惠政策的方式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实际困难,是促进厂办大集体职工转变观念,增强其参与改革、配合改革意识的有力措施,是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这项艰巨工作,在思想上的再动员。妥善处理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解决了困扰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主要矛盾,对加快改革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对困难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给予帮助,解决养老保险历史包袱问题,体现了政府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支持。体现政府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支持,吉林省在政策优惠力度、资金扶持等方面,将厂办大集体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列为同等重要的地位,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重视,对厂办大集体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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