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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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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2、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死亡后,其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承办法按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继承办法执行。

  (二)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继承按用人单位参保退休人员的办法执行,即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余额部分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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