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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社会保险工作惠民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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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伤有所保、育有所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梦想,这个梦想在衡水市正逐渐成为现实。
  同时,“农民看病,政府买单”在我市农村已经成为现实。新农合在全市实现全覆盖,参合农民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现了医疗费用出院即时结报,让广大农民告别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梦魇。2011年,全市参合农民就有187.65万人次得到补偿,补偿资金6.52亿元,大大减轻了广大农民的就医负担。2012年我市共有326.82万农村居民参合,参合率达96.79%,人均筹资标准达29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较2011年提高五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7万元。

  参保人待遇不断提高

  社保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的待遇不断提高,是我市社保惠民工作的指导原则。

  以医疗保险为例。“从2002年至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十余次的调整,参保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参保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最初的2万元提高至现在的6万元,大额医疗保险限额提高到20万元。”市医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说。

  根据《衡水市对参保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给予适当补助的意见》,我市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参保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给予适当补助。市直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城镇职工还能享有门诊报销待遇,减轻了个人负担;门诊特殊病病种也在不断增加,由最初的10类29种扩大到现在的19类37种。

  为了提高防病意识,使参保人员享受更多的医保待遇,我市分别在2005年、2009年、2011年开展了市直参保职工健康体检。使参保职工得以尽早发现疾病,及时预防和治疗,维护了广大参保人身心健康,得到了他们的认可与好评。

  同时,我市加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调整了《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不断提高生育保险基金补助金额,并实施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定额补贴。对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流产及引产等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补助,正常生产补助由1000元上调至1500元,难产补助由1500元上调至2000元,剖腹产补助由2000元上调至3000元等;将城镇居民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500元。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2002年起失业保险金标准连续几年上调,从2012年1月起,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又增加100元。从今年1月起我市还将失业人员纳入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项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人员不缴费,切实解决了失业人员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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