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30年来,美国雇主养老金计划发展的大趋势是:从传统的DB型计划向DC型计划转变。1980年至今,无论资产规模、养老金支付,还是参与者比例、缴费规模等方面,企业雇主DC型养老计划均超过企业DB型计划。1980年-1998年,仅被传统DB型计划覆盖的家庭比例从60%下降至14%,被DC型-401(K)计划覆盖的家庭比例从18%上升到56%,同时参与两种计划的家庭比例从22%上升至30%。截至2009年末,企业雇主DB型养老计划规模2.1万亿美元,而企业DC型计划规模高达4.1万亿美元。政府雇员养老计划主要采用DB型计划,规模为4.1万亿美元。
当前第二支柱的DB型和DC型雇主养老金计划并存,两者在具体组织方式上既有类似之处,又存在较大区别。总而言之,DC型计划大受青睐的原因在于:养老金的可携带性便于职业流动、税收优惠使得开办费用低和管理成本小、参与者具有极大的投资灵活性。
一是两者都是非强制性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待遇标准需要雇主和雇员谈判确定。但是,多数企业DB型养老计划采取的是雇主单方注资方式,注资水平要视养老金基金的投资收益而定,而DC型养老计划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
二是账户性质存在根本差异。雇主DB型养老账户为基金制,即要形成雇员养老金的基金规模(本金及增值部分)与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积累的全部养老金权益相当,不允许存在隐性债务,同时规定DB型养老金资产必须与雇主的资产分开,基金投资也必须与雇主业务分离,而DC型养老计划为在职雇员的个人累积型账户,本金和收益的权益全部属于个人。
三是资金管理和投资方式存在差异。企业或政府系统所建立的DB型养老金基金都要委托或成立一个管理机构,其工作主要分为雇员具体待遇水平的确定、筹资比例确定等具体业务以及资金的投资管理。绝大多数DC计划给个人帐户的拥有者以选择投资机构或投资产品的权利,但也有部分企业或非企业雇主将个人帐户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并建立承担信托责任的管理机构,个人不参与投资过程。
四是联邦政府在两种养老计划的组织和运作中都发挥着法律规范、监督、政策支持和防范风险的作用。针对DB型计划可能出现的投资失败情况,政府建立了担保(再保险)机构―养老金利益担保公司(PBGC),防止个别基金投资失败使雇员利益严重受损。政府对DC型计划采取了税收递延或优惠的政策支持,极大地促进了DC型养老计划的发展。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不对DC计划的养老金投资提供担保,投资风险个人自担。政府对基金管理者以及投资者的行为也都有严格而详细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