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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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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新农保坚持的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具有贵阳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新农保执行全市统一的制度、政策及业务流程,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

  第五条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新农保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新农保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工作。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全市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新农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新农保的业务协调和指导工作;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基金的统筹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所根据授权办理辖区内新农保的参保登记,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市)两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九条财政、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民政、计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多缴多得。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的政策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

  第十三条政府补贴。从2010年度起,政府对每年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县、市),由省、市和区(县、市)级财政各承担10元,未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县、市),由市级财政承担20元,区(县、市)级财政承担10元。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农村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区(县、市)政府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全部或部分为其代缴。其中,已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未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50%代缴,剩余部分个人缴纳。农村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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