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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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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市、区(县、市)财政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是: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金阳新区由区本级全额承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由市、县(市)各承担50%。

  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区(县、市),扣除中央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后,剩余部分的财政补助,市和区(县、市)承担比例按上述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对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组织乡镇劳动保障所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新农保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新农保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新农保基金只能用于按时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挤占挪用。

  第三十一条新农保基金结余只能存入银行或认购国债,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仍然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夫妻养老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6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筑府发〔2008〕47号)同时废止。(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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