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厦门市政府发布关于在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收取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等事项的通知,自1997年9月1日至1999年8月31日为《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有关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收取标准的试行阶段,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所执行的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收取标准分别为:集美区和杏林区为20元/人月,同安区为15元/人月。从1999年9月1日起,上述三个区统一按25元/人月的标准收取暂住人口城市增容费。同时,公安、劳动、计生部门应停止原收取的暂住人口管理费、临时用工管理费、计生管理费,其他涉及暂住人口管理的收费项目仍予以保留。
1999年,湖里区政协进行了一次有关外来青年生存状况的调研。在座谈会上,10多名外来青年提出了取消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费的建议。后来,湖里区政协把他们的呼声整理后,送交有关部门。
2001年4月,厦门取消了城市增容费,暂住费减少为每月16元。
2002年3月,暂住费取消,只收取5元工本费,在有效期内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到了2009年,包括5元钱工本费在内,厦门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全部免费,同时严禁在办理暂住证时搭车收取卫生管理费等。
“对于暂住证的收费,从最早让外来人员感觉承受的压力很大,到如今的全部取消,这体现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厦门大学人口研究所郑启五教授认为。
如今办证可享有8种权益
而今,办理厦门暂住证的好处日益凸显,不仅无须任何费用,而且还可以享有户籍登记、劳动就业、生活居住、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个人出境、伤害赔偿等各种权益。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接收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厦门本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在思明、湖里连续居住满8年(岛外连续居住满5年),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8年(岛外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5年),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无违反计生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准予户口迁入厦门;办理半年以上的暂住证可以申请出境旅游;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有厦门本市组织的劳动就业培训服务;免费给予计生生殖保健基本项目服务;按规定申办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流动人口办理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在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社会福利保障等方面可享受到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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