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企业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社会保险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应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应填写《济宁市享受补贴申请表》,提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报到证》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表、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并由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来源:东方圣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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