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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缓解我国基本养老金支付压力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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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缴费工资(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时,按60%计算和缴纳;缴费工资高于本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0%时,按300%计算和缴纳,高出的部分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问题。与统筹账户不同的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积累制,所以相应地,在基金的管理上也应该有所不同。但是我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方式还不能满足制度发展的要求,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不合理。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手段落后。从我国正式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已10年有余,在这10年中,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而在有的地方,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仍然采用手工记录的方式,这种管理不但费时费力,往往还会出现信息不全,误差较大的现象,不但损害参保者的权益,还会使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陷入事倍功半的境地。

  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方式不规范。养老基金实行多元化的投资运营,不仅需要支付相应的管理成本,还要承担相应的管理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经营决策风险;二是因为委托代理关系可能导致的道德风险。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大多由证券公司发起设立,主要采取封闭运行方式,而且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很容易出现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服务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按管理条例规定,目前基金的托管人仅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竞争不充分,不能代表投资者利益,实施有效的监管。因此,基金投资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较高。

  其次,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问题。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2006年11月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也增加了相关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但实际上,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不规范,导致个人账户信息不全或个人账户无法转出,加之个人账户“空账”导致个人账户有账无钱,使大批参保人员在转业或选择自主择业后,接收单位无法继续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及时办理劳动关系的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难的问题,严重打击了工作人员,尤其是自主择业和转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制约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阻碍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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