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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平均工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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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职工本人缴费基数按2011年月平均工资核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介于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申报缴费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帮工缴费比例为12%,帮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平均工资公布后办理个人社保缴费

  单位申报缴费:参保单位于每月初申报办理职工的增加、减少手续;每月20日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核定金额缴费。参保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费时,须在支票右下角注明单位社会保险代码。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市社保局参保分局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费时间:在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未公布前,参保单位每月暂按2011年12月的当期应缴额预缴,待核定缴费基数后统一结算;预缴费期间暂不办理人员增加和减少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2年度养老保险费业务于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办理。(来源:中国吉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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