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城镇未参保集体企退人员可补缴后享养老金
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在具备一定条件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纳入范围
申请人员需具备四条件
为切实解决烟台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日前获得烟台市政府批准。
实施方案中规定,曾在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
(四)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原与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时具备(一)、(二)、(三)条件的,可纳入我市补缴人员范围。已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等人员,不纳入补缴范围。
补缴办法
一次补够15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具体缴费标准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纳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申请终止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正常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不计入个人缴费账户。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待遇
最高每月可拿月养老金601元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全部费用后,从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补缴纳入人员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
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帐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按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补缴纳入人员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