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参保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时间原则限定在2012年3月31日以前。申报时应填写《烟台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它能证明属户籍制度改革前城镇户籍的相关材料。
2.工作经历原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应以本人档案为准,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6)其它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个人借款借据、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
3.其它材料。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在烟台市以外城镇集体企业有过工作经历的,需同时提供原工作地社保部门开具的未享受养老、遗属补助等待遇的证明。
(二)初审。各县市区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核实申报人出生时间、城镇户籍、工作经历等),同时核实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等情况。
(三)复审。各县市区汇总审核合格的申请纳入人员名单,连同原始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
(四)公示。经初审、复审后,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
(五)审批和待遇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放《待遇领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发放相关待遇,并为其单独建户、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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