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是指曾在城镇小集体企业工作,一直未经县及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人员。
“五七工”指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等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家属工”是指企业正式职工的配偶或子女,在没有劳动部门指标的情况下,经其工作单位同意接收并实际参加了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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