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农村居民,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养老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时,柳南区人民政府也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六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十八条参保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新农保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柳南区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二)参保人跨柳南区流动,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相关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十九条参保人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新农保: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将老农保原计发月标准与新农保月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养老待遇。
第二十一条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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