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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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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柳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八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城区级统筹,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保制度实施情况,随上级规定提高统筹层次。

  第二十三条新农保基金纳入柳南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计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柳南区财政局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柳南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在银行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四条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将新农保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柳南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稽核制度。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柳南区财政局编制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城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柳南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将当月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上缴柳南区财政局设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柳南区财政局根据新农保基金预算计划,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并保证支出户留存2个月的支付周转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新农保基金应根据国家规定用于认购国家债券或银行定期存款,所得收益计入新农保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七条新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柳南区财政局会同柳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严格基金管理和经办规程,严肃处理违反规定挪用、挤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行为,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严惩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基金行为,依法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条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资源,加强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在城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柳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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