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将老有所养,补缴及待遇计发已经确定
每月最高领取601元养老金
没有基本养老保障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有望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21日记者从淄博市人社局获悉,全市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有望解决,每月最高可领取601元养老金。
参保条件
实施范围是曾在淄博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条件为:2010年年底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1996年1月1日前,与淄博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补缴及待遇计发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淄博市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据悉,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补缴纳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劳动关系认定以原始档案为准
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认定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两份保险不能同时享受
据了解,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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