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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将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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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施范围是曾在淄博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条件为:2010年年底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补缴纳入人员12月底前到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能够证明本人与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3、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证明。(赵晓雯战志伟)

  来源:淄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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