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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各个难点 “试点”万事俱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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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提出试点至今已逾5年,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养老金积累严重不足的现状下,由此而生的社会矛盾倒逼国家在政策方面推动养老保障水平提高。
  “经合组织34个成员国养老金储备平均在1.7万美元一个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占养老金储备的80%,第一支柱只占20%.以美国为例,截至去年底,第一支柱只有2万亿美元,仅占养老金储备的10%,第二支柱占63%,第三支柱占27%.而反观我国,比例则恰好相反,第一支柱占养老金储备的90%,第二支柱占10%,而第三支柱属于‘三无’状态。”中国平安养老保险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杜永茂在陆家嘴论坛上如是说。

  显然,我国人口老龄化与保险体系“三支柱”失衡的矛盾,迫切希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尽早破冰。

  税收难题的破解事实上,早在200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金融30条”就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这一消息也使保险市场长久地开始了对于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憧憬……就在2009年底业界热烈期待税延养老险试点有望在2010年实施之时,国税总局表示,我国目前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如果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不给予支持,就无法真正鼓励企业帮助个人缴纳养老年金的积极性,同样也无法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业内人士称。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释,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税征管环节方面,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各国都是与本国的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能力相适应的。目前,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同时,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才征收个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而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尚不具备这个能力。

  而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得到解决,2011年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相关人士就公开表示,国税总局正在拟定在上海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方案,其中最为关键的可延期纳税方案也在细化之中。

  另外,有专家认为,当时国税总局叫停税延养老险是关注当期利益的一个做法,因为需要加大税收,税延养老险却要国家分出一杯羹来。而如今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再次取得实质性进展,也是基于目前全国财政收入情况已经有所转变。财政部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已接近9万亿元,同比增长22.6%.因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结构性减税”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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