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私有养老保险计划的目标是增长退休后的收入,那么,这就意味着,一次性领取的保险金额或年金收入,对于养老而言,意义并不大。强制性的年金式领取机制着眼于是否需要在体系中建立有关福利发放的最低领取要求,如果需要的话,必须解决每期发放多少年金合适的问题。
各个国家对于是否有强制性的年金式领取机制的观点不一。荷兰和瑞典要求大部分的福利均实行年金式的领取机制。而澳大利亚、智利和中国对此则没有相关要求。
(7)养老金积累是否可随工作变更而携带
大多数人都会根据自身的不同发展阶段,适时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不会固定在一个雇主那里工作。因此,当个人离开原先雇主后,将立即获得原有计划的累积所有收益,在其退休后,一同领取原有计划及现有计划的所有收益。
澳大利亚、智利和荷兰的养老金可在适当情况下保留或转移。而中国的企业年金,只能在其退休后,一次性或分阶段领取。
(8)婚姻状态变更时养老金的分配归属法律
个人养老收入的充足性,可能因为离婚或分居而被打乱。原本在结婚后被视为夫妻共同资产的应计为养老福利部分,一旦离婚或分居,将是一笔可观的养老收入。这对双方而言,都比较公平,而且为双方养老都提供了相当充足的资金。
在许多国家,离婚率居高不下,对于低收入一方的退休收入将根据相应法律而有所改善。但此风险不适用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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