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青岛市把统筹城乡真诚惠民作为工作重点,通过转变发展观念、加大财政投入,于2011年6月20日,在山东省率先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使惠民工程长期惠济于民,青岛市根据参保居民多、居住分散的实际情况,主动作为,创造性地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增长、业务经办等长效工作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至今年4月底,全市总参保人数达到244万人,参保率达98%以上;累计收缴保险费74.7亿元,为89.5万名待遇领取人员发放养老金26亿元,月平均每人领取标准达到147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
以群众幸福为目标,构建多层次待遇增长体系。针对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逐步加快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可持续,青岛市加大了政策创新力度,按照养老保险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等相结合的“多方缴费”机制,并把个人每年缴费额度划分为最低100元至最高2500元的9个档次。在国家新农保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自2010年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扩大了受益群体。为使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实行养老金待遇与全市经济同步增长,在去年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今年3月下旬,青岛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其翻番,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仅此一项政府财政将每年新增投入6.16亿元,届时月平均养老金将达到202元左右。
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来源有限,养老负担重的特点,青岛市允许60周岁及以上人员既可以按政策规定一次性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保费,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针对重残人员生活缺乏保障的特殊情况,对重度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最高档次500元给予15年的政府代缴保费,同时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直接惠及39929名重残人员;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青岛市政策还规定,参保的重残人员,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到目前已有1894名重残人员提前领取了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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