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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制度60年变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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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1949年后的计划经济年代,到1978年之后的改革开放年代,再到开始迈向老龄化社会之时,中国的养老制度一直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订。虽经过一次次艰难博弈,但至今也未能在历史的阴影中完美转身。
  此外,集体企业的蓬勃、企业合同制用工方式的出现、外资企业的引入等一些新的经济形式出现,也使得一大批人无法为原来的养老制度所涵盖。

  “养老保险改革最初就是企业改革所倒逼的。”封进说。

  很多人对计划经济时期“劳动保险”这个名称提出异议,于是,社会保险的概念开始取而代之。

  不过,新的养老模式,其实是率先出现在集体企业,这也是当时国务院体改办的“意思”。1982年上海试行由保险公司统筹集体企业职工养老年金,即企业根据利润多寡为职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职工退休后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这个做法很快扩大至全国的集体企业。

  随后,在劳动人事部“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指导意见下,1984年泰州、江门、东莞和自贡等形势相对严峻或实际需求迫切的地方开始试点类似做法,后逐步扩大。次年拟定的“七五”计划明确提出,全民所有制单位要逐步推行职工退休费的社会统筹。

  到了1986年,国务院下发多个文件,改革劳动制度,这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在民间被叫做“打破铁饭碗”。

  时任劳动人事部部长的赵东宛对南方周末记者说,这是实行劳动合同制,辞退违纪职工和解决企业破产后有关问题的重要保障条件,但对于建立和推行养老保险制度,这只是个“不值一提”的开端。

  根据规定,企业和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资15%的水平,共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3%。这笔钱将缴给地方劳动主管部门的专门账户里获取存款利息,工人退休后按月发放养老费,发放办法参照1978年的规定,多缴多得,不足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借此,在新中国历史上,个人首次成了养老保险的缴费者之一,养老制度开始朝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承担的方向前进。南方周末记者查阅了当时诸多省份的执行文件,大多是当即用足政策,把个人缴费比例设定在3%。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一个提纲挈领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这是改革开放后养老保险问题的第一个重大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该决定提出,个人按其工资3%的缴费比例,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

  “空账”溯源

  统账结合模式实行之初,为了应付“老人”们的养老金开支,势必要挪用新缴费群体的个人账户资金,导致个人账户成为“空账”,为后世带来巨大风险。

  从19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选择,在此后十多年时间内都被一个问题所缠绕:要不要设个人账户。

  那时,以智利和新加坡这两个新兴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为代表的“个人账户”模式,正为全球瞩目。顾名思义,是给每个缴费者建立个人账户,个人所缴和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放在自己的账户里,这些资金会由对应的管理机构投资保值,退休后里面的钱拿来支付自己的养老金。

  从理论上看,这种自己给自己养老的办法,能够解决现收现付制度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此前,不管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劳动保险制度,还是1980年代的社会统筹改革,都是由对应的管理机构一手从企业乃至未退休职工收缴养老保险金,一手用于支付当年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学界称之为“现收现付制”。

  在中国,以体改委为代表的一些部门和学者,出现了引入个人账户模式的呼声。从1990年代初开始,在国外专家的协助下,体改委制订了引入个人账户的方案,开始在“特区”深圳和海南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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