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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行政案件中规范性文件效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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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事特殊工种工人的提前退休,需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上诉人王保家系从事特殊工种工人,其于2007年8月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年龄已超过55周岁,有权向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被上诉人市社保中心收到上诉人王保家申请后,应当就是否批准该申请作出正式的行政决定。

  养老保险行政案件中规范性文件效力审查

  --养老保险行政案件中规范性文件效力审查

  马浩方

  【案情】

  原告王保家1951年6月出生,原在内蒙古工作。2003年7月,经相关部门批准,王保家商调进沪,到上海某公司工作,其在内蒙古的养老基金帐户也转移至本市,户口随后迁至上海。王保家在该公司工作了3个月,此后一直失业。公司也仅为其缴纳了2003年9至11月3个月的养老保险金。2006年6月,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中心(下称市社保中心)核定,王保家在1970年至2000年在内蒙古从事的工作属特殊工种。2007年7月,王保家以其从事特殊工种达到一定年限为由,向市社保中心提出要求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市社保中心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告知王保家,根据沪劳保社发〔2003〕9号《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转移进沪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满5年,由于王保家在本市实际缴费不满5年,因此暂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王保家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原市劳动保障局)维持了市社保中心对王保家所作答复。王保家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社保中心对其所作答复。

  【审判】

  原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市社保中心系本市养老保险事务的主管机构,依法具有统一经办本市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职责。市社保中心适用的《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其规定是考虑了本市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状况、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与领取养老保险费待遇的权利相互对等的原则,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2003年8月,王保家户口迁入上海后,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5年,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故市社保中心对王保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作出“由于您在本市实际缴费不满5年,因此暂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遂判决:维持市社保中心于2007年8月13日对王保家所作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王保家不服,提起上诉。王保家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从事特殊工种工作29年3个月,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上诉人1993年在内蒙古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商调进沪时已将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转移至上海,并在上海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190号《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上诉人在内蒙古和上海的实际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上诉人符合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被上诉人所依据的《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与上位法相冲突,不应适用。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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