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保”保费补贴政策建议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建立“新农保"制度对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推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进一步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新农保政策实施概况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农保”进入了全国试点阶段。截止到2011年底,“新农保”已覆盖全国60%以上的县(市、区、旗),并将在2012年实现全覆盖,比原计划(2020年实现新农保全覆盖)提前8年实现既定目标。“新农保”的筹资主体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组成。国家为农户设定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缴费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政府分别对农户“缴费”和“养老金领取”两个环节进行补贴,即保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保费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年,地方可以自行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农户给予适当鼓励。基础养老金补贴最低标准为55元人月,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本文的研究主要针对政府的保费补贴。
目前,我国“新农保”中,政府保费补贴有定额补贴和浮动补贴两种方式。采用定额补贴的省份(自治区)相对较少,有河北、贵州、江西和西藏四个省份(自治区),补贴标准为30元人年。海南、广西、湖南、吉林、黑龙江、山西、陕西、四川、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采用浮动补贴方式,其中大部分地区设定了30元人年的保费补贴最低标准(新疆为50元人年),且规定了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保费补贴提高额度不少于5元(宁夏为10元)的鼓励办法。上述各省(自治区)的“新农保”保费补贴政策均由省级政府部门出台。而其它省份只对30元人年的保费补贴最低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补贴方式和补贴水平则由其下属的市、县自行决定。
二、“新农保”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政府补贴效果分析政府补贴是“新农保”政策中的关键点,在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鼓励农户提高缴费档次并提高农户养老金待遇水平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政府补贴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长期以来,在二元经济结构的背景下,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进程明显滞后于城镇。我国从1992年正式开始试点推行“老农保”政策,1998年以后,“老农保”基本处于停滞发展状态。“老农保”的筹资主体实际为农户个人。公共财政对养老保险的投入主要拨付给了城镇职工,而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新农保”政策确立了个人、集体、政府三方的筹资主体,其中,政府对“新农保”的补贴落到了实处,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从此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飞跃,有利于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二)政府补贴提高了农户参保积极性
理论上讲,“新农保”政策中政府拿出了真金白银对农户进行补贴,比“老农保”政策更具有吸引力,农户有更高的参保积极性。截止到2010年末,全国参加“新农保”的人数已经达到了10277万人,而“老农保”在参保最高峰时的参保人数仅为8025万人。随着更多的地区被纳入到“新农保”的试点范围,参加“新农保”的人数仍有较大上升空间。
笔者在河北省武安市、曲周县和内蒙古武川县的实地调研也发现,样本农户的参保积极性较高,参保率达到了89.4%。其中,“新农保”政策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且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农户全部按时领到了基础养老金。
(三)政府保费补贴鼓励农户提高缴费档次
有学者对部分地区农户的参保缴费行为进行了调研,发现选择最低缴费档次农户占样本总体的绝大部分。笔者实地调研的结果也与上述学者的研究结论一致。为进一步了解农户是否因为收入水平低而选择了最低的缴费档次,本文利用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中的相关数据进一步分析农户的筹资缴费能力,选择指标为各省设计的各缴费档次分别占农户纯收入剩余的比例。该比例小于等于1,说明农户具有缴纳该档次的缴费能力;大于1,说明不具有缴纳该档次的缴费能力。以河北省为例,2010年河北省的农户纯收入剩余为2113.1元,最低缴费档次占农户纯收入剩余的比例为4.7%,最高缴费档次占农户纯收入剩余比例为23.7%,农户同时具有缴纳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的缴费能力。对其他各省(自治区)的分析结果也表明,农户具有缴纳最高缴费档次的能力。结合以上分析可知,农户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并不是由于缴费能力不足的原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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