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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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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具有仪征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暂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按照《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仪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仪政发〔2010〕4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参保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暂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按照《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

  2、《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满70周岁的,未按"仪政发〔1992〕175号"《仪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92老农保")和"仪政发〔2008〕238号"《仪征市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008新农保")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趸缴缴费标准为每年800元。

  3、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1992老农保"和"2008新农保"以及《办法》的新型农保。

  第二条基金筹集

  1、缴费标准。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设每人每年600元、700元、800元3个档次,低保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缴纳保险费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缴费标准的调整。缴费档次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3、建立统筹基金。省、市、乡镇政府(办事处)补助资金记入统筹账户,建立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补贴、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市乡两级财政按照参保人(含趸缴人员)缴费标准的40%给予资金配套补助,其中市、乡各承担20%。城镇居民参保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4、保险费的缴纳。参保人员可以按年到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缴纳保险费,当年至迟在12月20日前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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