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新型农保制度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劳动保障所(站)具体负责本乡镇(办事处)新型农保业务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年各乡镇(办事处)新型农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拨付劳动保障所(站)工作经费。
第七条附则
1、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趸缴或补缴截止期限均为2010年12月31日。
2、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