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健康发展必须首先明确其性质,建议定位于社会保险,体现其基本保障性、强制性,规范政府责任。
二、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定位于社会政策
北京市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依据是市政府办公厅1995年下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107号),它是根据民政部1992年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的。这个制度主要是民政部门制定的,带有部门政策固有的缺陷。一是社会重视程度不够,大家会把它看作某个方面的政策,而不是社会政策,二是考虑难免不周,如基金的保值增值风险责任问题、城市化进程人口变迁问题。三是缺乏各种政策、制度的协调性。如对农民的农业税减免、粮食直补、计划生育户补贴,对能不能与养老保险结合,需大局观才行。
农村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工程,是一项社会政策,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养老保险也不例外。因此,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步改革必须将视为社会政策,由市政府主抓,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吸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定位于继续改革
北京具备继续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可行性。
在研究北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时,有一种意见认为,不用搞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有养老作用;有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养老应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主。从理论上讲,它们是无法替代养老保险这一社会进步的养老方式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助针对特定人群,完全由政府出资具有应急性质;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面向每个劳动者,个人要交一定费用,是一种高级形式的社会保障。用低保代替养老保险,实际上就是不建立养老保险。土地虽然是农民的最后一道保障,但受土地制度、土地数量及土地收入的限制,不能过高估计其老年保障作用。家庭养老是中国农村几千年的传统养老方式,它以我国农村小农经济为基础的,随着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家庭功能弱化、人口流动加快种种挑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是发展公共财政不可回避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框架。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解决城乡二元经济问题成为政府要介入的公共领域,为农民提供基本公共产品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属于混和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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