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验
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这样一个不发达的人口大国中,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发展被广泛证明是十分困难的(刘书鹤,1997;王国军,2000;左学金,2001;刘子兰,2003)。一方面,中国农民不仅职业或角色的分化十分复杂(如职业农民、乡镇企业农民职工和城市流动农民工等),而且农村内部不同农民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地扩大,农民群体角色的多样化、分层化以及收入渠道的多样化,甚至不稳定性都造成了农村养老保障需求边或意愿的复杂性与模糊化;另一方面,从供给边来看,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服务的组织资源十分缺乏,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网络不仅覆盖面很狭窄,而且其自身的治理能力与社会资本也是相对薄弱和匮乏的。这一问题的关键症结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取向与责任分担很不明朗。客观上,中央政府仅仅出台一些政策文件给予指导,而地方政府则承担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验与发展的主要责任(如财政补贴等),于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制度只能内生于一定或特定的地方性政策实施之中。这意味着只有在一个地方政府出台了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办法或方案的背景下,农民与作为养老保险供给边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及政府三方之间的博弈互动关系才有可能形成和演化。因此,一个地区的环境特征(如经济、市场与文化等)对制度的形成或政策转化为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以最近三个发达地区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设计的创新经验作为案例资料,进行比较制度分析,以识别和归纳出各地制度经验的结构性特征,并比较三种不同的制度模式的异同之处,从而试图提炼出一个制度结构与地区环境相容性的理论命题。
2三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特点
2.1"社区单位分担缴费+政府补贴":广东中山模式
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山市劳动保障局,2005)。但同一被保险人不能同时参加城镇和农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①「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则上不得退保。有条件的村也可按中山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标准直接参加中山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在册应参保人员(包括已达退养年龄应被农村养老保险统筹接收的人员)必须全员参保。参保单位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组等独立核算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实体。②「居民委员会指"村改居"单位,其他城镇居民委员会不纳入参保范围。"村改居"单位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征服兵役人员、在校学生外,必须全员进行参保。"五保户"、"低保户"人员暂缓参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中山模式具有以下若干制度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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