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山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参保单位的角色。
这一点不仅是中山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建立与运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充分发挥中山市(珠三角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发达的地缘与经济优势;同时,这还为分担农民交费负担创造了渠道或条件。由于珠三角地区包括中山市在内,农村股份合作制已推行了10余年,并且深入人心,也取得长足的发展(温思美、赵德余,2002)。农村股份合作制度在大大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中山市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农村股份合作社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充当了类似于城镇社会保险中的"单位"的角色,与农民共同缴纳,甚至还会代扣代缴,统一为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使得将来衔接农村养老保险与城市养老保险的两种制度方案变得更加容易了。而这一独特的制度特征,隐含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事实上造成全国其他地方即使是发达地区也难以模仿或推广的。其次,这意味着中山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或命运在很大程度上是极其依赖作为"单位"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当农村股份合作公司等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竞争压力而持续亏损或运营困难时,作为单位为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就会丧失,从而势必会极大地影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与运行。
第二,社会统筹与个人积累的有机结合。传统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其缺乏社会统筹与风险分散的机制(动能)。而中山市出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则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单位"的角色缴纳8%(缴费基金)形成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政府将财政补贴的一半计入农民养老个人账户,而另一半也注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能够有效地发挥保险的社会共济与风险分担的功能,当一部分农民在老年领取养老金时,一般先是从其个人养老账户中支付,当个人帐项不足时,就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对其支付。中山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共济性表现在,那些年轻的还未进入老年阶段的投保人与单位形成的统筹基金,将会为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农民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强制性与自愿性的有效结合。总体上看,中山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各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社、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以及股东大会(主体村民)的意见或决议决定是否参加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对参保的水平有两种缴费基数(分别为500元和300元)可以自由选择。但是,与过去的农村养老保险的自愿原则不同,中山市农村养老保险在总体自愿的原则之上,还施加一定的强制性因素,即对凡是参保单位(村集体)内部的村民成员则必须实行全员参保。在这一点并不允许自愿选择,而是带有强制性的。这一制度限制(约束)有助于降低组织内部讨论以及办理投保手续的交易成本。从而既有助于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也有助于保持村内的公正性和村际之间的适度差异性,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第四,对农民产生有效的制度激励效应。从农民的负担能力看,农民需缴纳中山市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500元/月与300元/月)的8%,即最多为40元/月,一年缴费额480元。这一负担相当于平均一个农村家庭的电话费用支出,对于年均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中山市而言,绝大多数农民是能够承受的;从成本效益决策人理性选择角度看,一个简单的计算过程表明农民的预期收益将显著大于其支出的成本。如对一个月缴纳40元保险费,连续交纳15年,其合计支出的成本总额为40×12×15=7200元。可是,若按现行的养老金领取标准计算,15年之后即使不考虑利息收入以及政府补贴和缴费基数上升引起的基础养老金上调等因素,农民每月可以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将为500×20%=100元,领取的调节金为500×20%=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7200/120=60元,几项合计为260元,即是农民年老之后每月能够领取养老金水平。假设该农民至少可以领取10年,其总收益合计为260×12×10=31200元,这一数额远远大于农民缴纳的7200元费用支出。这个计算实际上还没有考虑很多农民可能领取的期限会超过10年;而从农民对未来预期收益的成长性及信心来看,农民对政府的信用还是相对信赖的,中山市委和市政府也尤其重视向农民进行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并且中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还在各乡镇农村地区定点举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咨询活动。当然,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利息收入以及保值增殖也会增强农民对未来预期收益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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