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当务之急是,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降低动用房屋“养老金”门槛。在国外,美国社区召开业主大会时,社区20%业主参与投票即可;香港一般的业主会议参会人数超过10%即可。所以,笔者建议,在保障业主知情权的前提下,业主过半通过即可动用。另外,在审批环节上也要进行精兵减政,遇维修基金审批应“即时”办理,报批后最好两天之内就能审核批准,业主委员会可直接向房管部门申报,只要符合维修基金开支范畴,就可以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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