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作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社会事业的激励,实行年功积累,体现其服务贡献程度,保障了其合理的退休待遇。如果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可奖励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譬如,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得称号当月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20倍的职业年金;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得称号当月应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10倍的职业年金。同样,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交。经调查未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补缴职业年金;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不予补缴。
此外,离开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机关单位退休并享受委任制公务员退休保障待遇的;或者离开我市,在异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并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保障待遇的;或者因在我市事业单位聘用期间的行为受到开除处分或被判处刑罚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按照原缴交渠道收回。
离职后职业年金个账余额可一次性转走
深圳特区报:如果离开事业单位所缴的养老保险怎么办呢?
市人社局:对于进入我市事业单位之前已参加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可相应转移接续;未参加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又不符合暂不执行条件的,其在进入我市事业单位之前工作的年限不计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补缴年限。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参加过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将其原企业年金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可以将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的年金账户;若未就业或虽已就业但新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离开我市事业单位到异地工作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另行制定。
四类人员暂时“豁免”
深圳特区报:我们注意到,此次试行办法中规定有四类人员具有“豁免”权,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市人社局:我市开展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是一项全新的探索,由于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养老改革中流动人员补缴及转移接续等政策尚不明确,以及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际情况,我们暂订对几类人员实行老退休制度。譬如,通过直聘、选聘方式选拔的人才,一般是国家级、省级、地方级等重点人才,他们在内地可能都是老退休制度,这也是为了吸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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