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收养弃婴的落户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办理收养证,收养弃婴、孤儿的,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收养出生申报登记或迁移投靠落户。
2008年9月5日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下发前私自收养弃婴、孤儿,且被收养弃婴、孤儿已超过5周岁的,可申请随抚养人办理出生落户,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而2008年9月5日(含)后,公民拾捡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并在抚养机构落户。也就是说,2008年9月5日(含)后,拾捡弃婴并私自抚养的,将无法落户。
3购买店面不再能落户
《暂行意见》规定,购买店面的业主(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
而《意见》则规定,购买店面、商业用房、车库等非住宅性质(用途)房屋的,不予受理申请迁移落户。
《意见》还规定,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或者安置住房、合法自建房、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产权人(业主)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交房后,可申请迁移落户;购买二手房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其他合法渠道取得住房且该房屋地址上户籍人口已全部迁出(注销),在产权过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参照本条第1项规定,可申请迁移落户;除夫妻共有产权外,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的,只能由共有产权的其中一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申请迁移落户,具体申请迁移落户人由共有产权人协商确定并办理公证。
4房子卖掉后须将户口迁出
在二手房买卖里,市民有时会遇到,原户主迟迟不把户口迁出,导致新户主无法将户口迁入的情况。
《意见》对此有专门的规定:房屋拆迁后已安置住房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该房屋地址上原户籍人员应将户口迁出(注销),拒绝迁出(注销)的,由公安机关冻结其户口登记并暂缓为其办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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