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按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超出部分不计征。
最低缴费基数从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按不低于清远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月征缴。从2011年7月起,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由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以清远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1%,以清远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逐月征缴。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个险种合并征缴。两个险种合并缴费比例为1%。按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24元)为征缴基数,由用人单位逐月缴费。
高危行业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
暂时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一些农民工,允许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先行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全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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