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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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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居民养老保险”。
  七、特殊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有何优惠政策?

  答: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级或者2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第一、第二款规定给予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上述特殊人员可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八、参保缴费政府补贴有多少?

  答:实行政府补贴与参保缴费挂钩,对选择1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在补贴3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5元补贴,以此递增,多缴多补。

  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我市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本省城镇居民及农转非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十、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制度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每月130元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城镇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十一、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进行缴费?

  答: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参保人应按照市农保局的缴费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统一发放的缴费存折,就近到五指山市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点存入应缴保险费。

  十二、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如何调整?

  答: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及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另外,我省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以此递增。

  十三、居民养老保险对终止参保关系有哪些规定?

  答: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应终止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给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中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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