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弥补“制度缺口”这一代人人有责,政府当先。要弥补“制度缺口”无非靠增收和节支两个方面,增收就是增加养老金收入,做大养老保险基金;节支就是减少养老金支出。可以运用的手段包括:1.提高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增收);2.提高退休年龄(增加缴费,减少支出);3.增设养老金专项税收(增收);4.增发社会福利彩票;5.从国有资产股份中扣除(增收);6.国企利润划入养老基金(增收);7.土地收益划入养老基金(增收);8.发行养老金债券(增收);9.减少政府行政人事开支用以增加养老基金(增收);10.完善资本市场,提高养老基金收益率(增收),等等。手段1—4主要是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手段5—10主要是增加政府的责任。
手段的选择就是对责任主体的选择。这一代人(包括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对养老保险制度转型承担历史责任,但在分担责任时政府应首先勇担重任,在此前提下再要求企业和个人分担,易于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比如:2000年8月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对今后的“缺口”;又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次明确规定:由政府来承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人”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这多少减轻了企业和个人所上缴的28%的责任,当然,政府应担当的还可以更多。
第五,提高退休年龄不能成为弥补“缺口”的主要手段。提高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有增收减支的作用,但作用十分有限,不可能成为弥补“缺口”的主要手段。提高退休年龄是一个趋势。随着国民就学年限增加从而初始劳动年龄提高,再加上人均寿命延长,退休年龄提高是必然的,否则会缩短人生的劳动时间,增加在职劳动者的负担。然而,提高退休年龄还必须有一个充分条件,那就是出现了系统性的劳动力短缺苗头,至少不至于使就业问题雪上加霜。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经济增长状况并不稳定,并且,从政府总理到主管部长一再强调就业问题的严峻性,说明我国目前就业压力并没有减轻,提高退休年龄似乎还不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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