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萧山区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现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并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多层构架、分类享受”的总体思路,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二)我区作为独立的社会保障统筹地区,负责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事务。
区发改、经发、财政、人事、地税、公安、审计、工商、统计、国土、民政、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运行情况,适时对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进行调整。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萧山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下同)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萧山区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农业户籍人员均可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萧政发[2000]79号文件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按照“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双低”养老保险)。
(四)参加萧山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0年(不含外地转入缴费年限)的非萧山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
(五)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月平均工资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六)用人单位每月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的1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职工“双低”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11%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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