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确定。
(八)区社保中心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
(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
(十)参保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十一)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应随同转移。
(十二)非萧山区户籍从业人员参加萧山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本区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本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含)以上,其中,杭州市各县(市)户籍人员满5年(含)后方可办理。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萧山区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其原参保所在地;无法转移的,其在本区参保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十四)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由区社保中心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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