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已经成为制约人员合理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实施省级统筹后,参保人员在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基金不再转移,为参保职工在省内自由无障碍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同时,实行省级统筹,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缴费费率,相应均衡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为企业创造了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养老金待遇,使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公平的养老保险权益。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尽快实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五险合一”的经办模式,我省将开发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软件。
■缴费工资基数标准调整
全省统一执行的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办法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将由原来的按上月实发工资申报,调整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
其中,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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