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用工不规范,特别是部分企业本应为全员职工参保缴费,但未全员参保缴费,一些企业因种种原因中断了缴费,还有部分人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接续养老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较多。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我市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逐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从而,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同时,也是贯彻《劳动合同法》,保障职工权益的具体举措。记者特撷取政策中焦点,以飨读者。
政策解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
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帐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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