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多大岁数,可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答: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问: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是否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答: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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