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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补缴养老保险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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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的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也有的企业因种种原因中断了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还有部分员工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接续养老关系,这些导致了养老保险费欠缴,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怎么补缴呢?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计算,从补缴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

  问: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多大岁数,可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答:在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从1993年1月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女参保人员,必须满55周岁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问: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是否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答:因终止劳动合同,按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现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也可按此办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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