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养老保险补缴条件
申请补缴需符合三个条件
《通知》规定,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二是申请补缴时具有所在省市户籍满5年;三是曾与所在省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具备上述年龄和户籍条件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家属工、农场耕种农场土地的人员也可参照补缴养老保险费。
户籍和年龄决定补缴年限
此次补缴年限将以申请人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为依据,同时考虑申请人的年龄因素,申请人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越长、年龄越大,可补缴的年限越多。当申请人同时满足:(1)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2)取得所在省市户籍满15年两个条件时,可补缴的年限将达到15年,并可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如果申请人达不到上述两个条件,补缴后必须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如取得所在省市户籍的年限较短或男未满65周岁、女未满55周岁,可补缴的年限也将相应较短,需按月继续缴费的时间将会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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