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费用由个人缴纳
此次养老保险补缴将以个人补缴的方式进行,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其中缴费基数为1998年至2009年广东省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平均值(1083元),缴费比例为申请补缴时所在省市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目前为18%)。考虑到申请人的缴费能力,此次补缴不收取利息和滞纳金。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和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格认定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年限,再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单向地税部门缴费。
如果您符合条件,进行了一次性补缴,而且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但是累计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还可以按照省相关文件,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
如果您符合条件,但是在该通知实施前,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您可以选择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按照上述的缴费办法办理一次性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直到符合市相关文件规定,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为止。
如果您现在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又符合上面两个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缴费后,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可以和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人需要达到所在地区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要求才可办理补缴,反之,则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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