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总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十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求,积极引导中青年居民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对于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政府承担。
十二、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是否可以补缴,该如何补缴?
《定远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实施时,已超过45周岁但不足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具体流程:补缴费用者,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由村(社区)协管员报送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按规定缴费。
十三、已参加老农保的人员,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吗?该如何做呢?
对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年缴费100元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条件后,享受养老金待遇。
十四、村干部是如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对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我县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对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政府有何措施?
我县对于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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