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政府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允许县(区)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缴费方式。
问:政府财政是如何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补助的?
答: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
各县(区)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多缴多补。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8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900—12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为1、2级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不低于最低标准的70%。
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如何设立个人账户的?
答: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问:参保居民能领取多少养老金?
答: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7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支出。《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市政府根据国家、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问: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2010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以及2011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问: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