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能补缴?欠缴、未参保或中断都能补缴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断档企业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职工在单位期间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需要补缴,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河北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即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经确认后可补缴职工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算起。要补缴这笔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或个人需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
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可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要补缴这笔保险费,单位或本人需提出申请。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加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欠费的,经确认后需加收滞纳金。
2、按什么标准补缴?年龄不同缴费基数也不同
补缴用人单位期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多少呢?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后养老保险费,如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不低于补费年度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超过300%;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1996年以后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