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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补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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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河北省的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待遇,这道门槛也让不少断档职工希望通过补缴凑足缴费年限并享受待遇。昨日,记者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7月1日前因种种原因需要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将可办理补缴手续了。该政策将解决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
  3、退休人员如何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执行

  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又该如何补缴?达到退休年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基数和缴费比例。1993年1月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1996年及以后年份,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或60%为基数补缴。

  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补缴时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滞纳金和利息咋算?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有优惠

  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12%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2013年7月1日以后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利息,按1996年1月至2011年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的平均值4.922%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账利率计算。

  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建立个人账户。补缴建立个人账户以前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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