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国家现行规定退职年龄,但缴费年限满15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可以办理退职了。5月31日,针对近一段时期以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七项新政策,上述条款为其中一项。
政策一:年龄条件放宽
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黄福金介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因病退休职工年龄男需满50周岁,女需满45周岁。新政策明确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政策二: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职工享受同等退休条件
以前只有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的职工可以享受退休条件,新政策把自由职业者也纳入其中,这是对原有政策的延伸。据介绍,现在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就可以办理退休。
政策三:累积满15年特殊工种可退休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政策四:缴费年限不足可续缴
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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